第十七章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
2.不适用的税种:耕地占用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二、遵守主体
1.征税机关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三、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②依法执行职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4.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四、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及其在外地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临时取得应税收人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个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了解即可。
4.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区别:经营地由北京东城移至西城(县级),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而是注销税务登记。
5.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
①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
②企业由于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
③资不抵债而破产;
④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
⑤被吊销营业执照;
⑥其他情况。
(2)时间:15日内(区别:开业、变更都是30日内)
(3)程序:先销税务、后销工商登记(被吊销执照的除外)
(4)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7.非正常户处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管理
①设置的范围:依法设账,
②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③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④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2.发票管理
①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就不行)指定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省级国税、地税指定企业印制
②发票的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其它纳税人不能领购,需要时可到税务局去代开)
③发票的开具:
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规定使用地区、进出境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④发票的保管:分税务机关保管和纳税人保管两个层次
⑤发票的缴销:只能由税务机关销毁。
3.税控管理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申报
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减免税期间也应申报
2.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邮戳为准)、数据电文
3.延期申报管理:县级税务机关:批缓报、省级税务机关:批缓交。
七、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的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
(2)只能依法征税
(3)不得违法开、停、多、少征、提前或延缓、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征税。
(5)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滞、罚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原则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论债权的发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还是之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欠缴为纳税届满次日。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税款征收的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其它
八、税款征收制度
1.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2.延期缴税制度:书面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批、最长不超3个月、批准期内免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4.减免税收制度
①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②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③减免税申请必须经法定减免税审批机关审批
④在享受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⑤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停止减免
⑥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无法准确掌握时,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适用情况有6条,看一下能做选择就行了
(2)核定方法
①参照同类水平核定
②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③按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测算
④其它
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3)税收调整制度
对于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收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才有权调整(带惩罚性质的调整):对企业不利的,不调;对税收不利的,调
6.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
①核定应纳税额;②责令缴纳;③扣押;④解除扣押或拍卖扣押品;⑤抵缴税款。
7.税收保全措施
(1)前提: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在纳税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内
(2)两种形式: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存款不足时)。
税收保全不当,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列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①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其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②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③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a.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b.冻结数额以应纳税款为限,不是全部存款
c.税款到账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④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a.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b.扣押的,开收据;查封的,开清单
(4)税收保全的终止
①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了税款,解除
②经税务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范围: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与税收保全的区别)
(2)原则:告诫在先
(3)程序
①税款强制征收(扣缴税款):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开户行扣款。并可同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罚款。(罚款不强制执行)
②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滞纳金的强行划拔: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5)其它注意事项
①执行扣押时,必须有见证人
②扣押财产以应纳税额为限,但生活必须品予以保留。
9.欠税清缴
①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在省级税务局
②税款优先原则
③建立欠税清缴制度,具体看381-382页1-5条,还是老要求,出声慢读3遍,以后再也不用看了。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退还
①方式: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可能性几乎为0);纳税人发现后,申请退还。
②时间性要求:发现或收到退款申请书60日内退,或按纳税人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③退还的时限
纳税人发现的,可自缴款3年内要求退还。(还要加利息)
税务机关发现的应缴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应退。
D.多缴的税款,无论谁发现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立即退还
(2)追征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在3年内可要求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九、税务检查
1.税务检查的5种形式
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2.税务检查权限
①查账权。
②场地检查权
③责成提供资料权(必须是与纳税相关的)
④询问权(与纳税相关)
⑤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只能检查应税物品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但不能验货!
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查核存款账户权,只能查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且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十、法律责任
1.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下列行为之一,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工商局吊销执照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偷税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处罚
①偷税1万元以下、或偷税额不到应纳税额10%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构成犯罪,由征管法规定)
②偷税1-10万元、且10%~30%的,或二次处罚又偷税的,(不追缴了),3年以下徒刑,1~5倍罚金(构成犯罪,由邢法规定)
③偷税10万元以上、且大于30%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邢法规定)
5.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法律责任
①虚假申报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②不申报,不缴或少缴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
6.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①未构成犯罪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
②数额1~10万元,构成犯罪,3年以下,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
③10万元以上,3~7年徒刑,1~5倍罚金
7.骗取出口退税
(1)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在规定期限里,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3)处罚
①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区别偷税)
②数额巨大或其它严重情节,5~10有期,并处1~5倍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8.抗税
①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追、滞、1-5倍罚款
②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1~5倍罚金
③情节严重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
9.在规定期限不缴或少缴的
强制执行,50%~5倍罚款
10.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数额50%~3倍罚款
十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1.纳税评估组织者
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2.纳税评估对象
(1)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3.纳税评估方法
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4.评估结果处理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评估工作管理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6.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1)指标:共五大类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①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②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③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④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⑤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A.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B.总资产周转率
C.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D.应收(付)账款变动率
E.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
F.资产负债率
(2)指标的配比分析——了解六对配比指标分析
①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②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③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④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⑤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⑥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十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1)纳税保证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两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①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②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③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④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⑥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⑦有欠税行为的。
(2)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3)纳税保证责任
(4)纳税担保书的填列内容
(5)纳税担保时限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
2.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税法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⑧经市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3.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
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4.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