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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要点第十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3日
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1.概念要点:
违反税法、不区分故意或过失、未构成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
2.原则:
(1)法定原则
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不能类比或类推。
②由法定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设定
③由法定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
④由税务机关(县级以上)按法定程序实施
(2)公开、公正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6)监督、制约原则
3.设定
①人大及常委会: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②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③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规章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罚款②没收非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④、收缴发票、停供发票
5.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根据《征管法》特别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判断)
6.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以上税务机关
7.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①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后果轻微、有法定依据
②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程序:出示身份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交付处罚决定书
8.一般程序
(1)第1个子程序:调查与审查
(2)第2个子程序:听证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①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已被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听证权利
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③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前7日内送达《听证通知书》。
④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公告听证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3)第3个子程序:决定
9.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一定要记住!)
二、税务行政复议
1.概念特点:
①前提:具体行政行为
②因当事人申请产生
③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受理
④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A.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B.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②不予抵扣税款;
③不予退还税款;
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⑤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⑥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⑦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提请审查。
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还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再不服的,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限要求:熟悉)
①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③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它具体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起诉。
④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5.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5日内审查,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在收到不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以下除外: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6.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三、税务行政诉讼
1.不适用于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判断)
2.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4.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①维持判决;
②撤销判决——前提: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
③履行判决;
④、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四、税务行政赔偿
1.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核心要件,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②必备要件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2.税务行政赔偿请求时效:2年。
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
②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4.赔偿方式
①支付赔偿金;
②返还财产;
③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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