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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5)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14日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总体上来看,50多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l949年新中国成立到l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58年到l978年底党的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这是我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的新时期,是我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在上述三个时期内,我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l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全面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形势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l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我国税制改革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1978年以前的税制改革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约29年间,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
  新中国诞生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l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此外,还有各地自行征收的一些税种,如农业税、牧业税等。
  在执行中,税制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并入文化娱乐税(新增)和营业税,增加契税和船舶吨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农业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始终未开征。
  总的来说,从l950年到l958年,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以及各方面的努力,这套新税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配合国家对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8年,我国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甚至一度在城市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合一”,在农村人民公社试行“财政包干”。至此,我国的工商税制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和牲畜交易税(无全国性统一法规)。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各地基本停征。
  在“文化大革命”当中,已经简化的税制仍然被批判为“繁琐哲学”。1973年,我国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至此,我国的工商税制一共设有7种税,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道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仅对个人和极少数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仅对外适用。
  总的来看,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1978年的20多年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作用和苏联经济理论及财税制度的某些影响,我国的税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税制几经变革,走的都是一条片面简化的路子。同时,税务机构被大量撤并,大批税务人员被迫下放、改行。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大大地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严重地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1978~1982年的税制改革

  在此期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制订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在“七五“期间(即1986~1990年)逐步推开,这些重要的会议及其所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于这一期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时期可以说是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税制上为后来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期间,我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次全面重大突破。
  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
  在建立涉外税制的同时财税部门就改革工商税制和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1981年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并很快获得批准。
  1982年11月,国务院向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了包括利改税在内的今后3年税制改革的任务,并获得会议批准。
  在此期间,国务院还批准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三)1983~1991年的税制改革

  在此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有了重大突破,提出了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搞活经济,加强宏观调节。在所有制理论上,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论点,并客观地肯定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这一时期可以说是我国税制改革全面探索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第二次重大突破。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这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转变。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决定从l984年l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一次、新中国成立以后第四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l983年开征的建筑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法规。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至此,我国的工商税制共有32种税收,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从1978年到l992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工商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及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这套税制的建立,在理论上、实践上突破了长期以来封闭型税制的约束,转向开放型税制,突破了统收统支的财力分配的关系,确立了国家与企业新的分配关系,突破了以往税制改革片面强调简化税制的框子,注重多环节、多层次、多方面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由单一税制转变为复合税制。这些突破使中国的税制建设开始进入健康发展的新轨道,与国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协调一致。

  (四)1992~1994年的税制改革

  199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其中包括税制改革的任务。l99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加快税制改革。同年ll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的提出,给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给我国的税制改革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为全面推行税制改革提供了一次极好的机遇。从市场机制的角度来看,要求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从国家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国家要运用税收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体现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保证财政收入,并配合其他改革的推行。
  为此。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从l992年起,财税部门就开始加快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1993年更是抓住机遇,迅速制定了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方案和各项具体措施,并完成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必要程序,于1993年底之前陆续公布,从l994年起在全国实施。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二次、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五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赞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做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等7个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但是一直没有立法开征)。
  经过l994年税制改革和多年来的逐步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废止农业税条例

  2005年l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六)全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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