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增值税(1)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14日
  相关链接:增值税(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合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一)、(二)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2)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七节二“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七节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3.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1)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自2001年l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l00克、l公斤、3公斤、l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赞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15)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

  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三)承租人和承包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四)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