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与征收率
按照增值税规范化的原则,我国增值税采取了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由于对某些货物还要通过开征消费税来承担税收负担的特殊调节功能,因此无须设置高税率。
一、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l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盐(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纳的工业盐和食用盐);
6.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3%。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业产品,其具体产品品目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三、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