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四、销售特定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即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低至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也有可能用到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
五、购置税控收款机税款抵免的计算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