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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增值税(7)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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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现行的增值税,由于需要考虑我国的现实条件,在其适用范围上,尚未扩展到社会所有经营活动,如对从事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行业,就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不一定单一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确定的应税项目。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对各种兼营或混合经营行为在适用税种、税率和计算纳税上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对此,《增值税暂行条例》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又利用本厂设备从事税率为17%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对这种兼营行为,条例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所谓分别核算,主要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率混乱,出现少缴或多缴税款的现象。所谓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是指,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本应按l7%或l3%高低不同税率分别计税,但由于未分别核算,因此,只能以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收为前提,对混在一起的销售额一律按17%的高税率计税。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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