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
1.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l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03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l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1994年3月28日国税函发[1994]08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国税发[1994]1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7日国税发[1994]12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9日国税发[1994]18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财税字[1998]11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6年l0月17日国税发[2006]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