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大类:兼营、混合销售,一定要分清
兼营:一、三两个大问题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兼营)
P61第二段中举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的例子不准确,较准确的为生产彩电的企业,同时有一个运输队,承揽运输业务(不是运自己厂生产的彩电)。这种情况就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税务处理原则:分清收入。如不分清从高、从重、从国税。(从国税的含义是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不会放弃这块)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营业税),为混合销售行为。
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在联系。
税务处理方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可以概括:按企业性质划分,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交增值税;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交营业税。
以上是基本规则,在营业税中还有另外的要求。
有特例:运输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业务(买货、卖货再运输)是增值税的范畴,因为货物所占比重大。比例上货物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