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17%。
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二)低税率:13%。
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包括: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注: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三)按简易办法征税时的征收率
1.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备注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等。
2.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一律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