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解释】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见下表:
税种分类 |
税种名称 |
流转税类 |
增值税 |
消费税 | |
营业税 | |
关税 | |
资源税类 |
资源税 |
土地增值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所得税类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
特定目的税类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 |
筵席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车辆购置税 | |
耕地占用税 | |
烟叶税 | |
财产和行为税类 |
房产税 |
车船税 | |
印花税 | |
契税 |
4. 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了解)
经历了5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目前正处于新一轮税改过程中。
第一次,1950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新税制。
第二次,1958年,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形式的要求。
第三次,1973年,主要内容仍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
第四次,1984年,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
第五次,1994年,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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