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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辅导增值税法(8)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7日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一、进口货物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应该按照国内的税率来一样13%、17%。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13%或17%,同国内货物)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仅指进口环节增值税本身)。其计算公式为:

  (1)进口一般货物:

  组成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增值税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增值税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

  四、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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