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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消费税法(5)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28日

  二、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经典例题】 2007年
  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ACD
  【解析】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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