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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消费税法(9)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28日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征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 ( 1 - 消费税税率)

  【经典例题】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30000+10000+5000)/(1-30%)*30%=19285.71元

  【经典例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烟丝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甲企业应纳增值税多少元?应纳消费税多少元?

  【解析】受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属于甲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其应税消费品的组价=(35000+2000+4000)× (1+5%)÷(1-30%)=61500元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1500×17%-340=10115元

  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

  【经典例题】有甲、乙两个企业,甲企业是生产烟丝的,乙企业是生产卷烟的,乙企业从库房领出烟丝成本价6万,账面价值也是6万,委托甲企业加工,甲企业收了3万的加工费和垫付了1万的辅料。

  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烟丝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甲企业就按(6+3+1)÷(1-30%)×30%代收代缴消费税。

  2.复合征收组价公式为:

  变化: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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