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消费税法(1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31日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1)委托加工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委托加工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注意:

  上述11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编辑推荐: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消费税法汇总
  201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税法公式大全浓缩精华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课程免费试听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学习方法汇总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