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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营业税法(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月5日

  二、扣缴义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包后转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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