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服务业(掌握)5%
1、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经营性租赁为服务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4、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7、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8、无船承运业务应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9、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 征收营业税。
10.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
11.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殖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5%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共享收益的,不征营业税。对投资后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5%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一样)
变化2、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变化3、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