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1)纳税人(同上)以签订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符合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
条件:
第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自产货物的范围中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等。
【经典例题】2006年
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5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工程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案】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000-1000)×3%×(1+5%+3%)=64.8(万元)
(2)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3000-2000)×3%×(1+5%+3%)=32.4(万元)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4000÷(1+17%)×17%-236-30×7%] ×(1+5%+3%)=370.54(万元)
5.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品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