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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税务行政复议资料详解(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1日

  证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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