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