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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详解(五)

来源:233网校 2010年3月22日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经典例题】2004年

  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A.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答案】ABC

  31-2

  2.税收调整制度: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注意其适用对象及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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