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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关税法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三、税率适用

  1.进口关税税率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

  2.出口关税税率:20%-40%。

  3.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关税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口日或出口日

  (2)先行申报的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原申报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原予以减免税进口货物,适用再次报关申报日税率征税;

  ②保税进口货物内销,按转内销申报日或查获日税率征税;

  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补税,按正式进口申报日税率征税;

  ④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按再申报日税率征税;

  ⑤溢卸、误卸货物需征税时,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率,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按补税日税率征税;

  ⑥税则归类改变、工作差错需补税按原征税日税率征税;

  ⑦经批准缓税进口货物交税,一律按原进口日税率征税;

  ⑧走私进口货物补税按查获日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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