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减免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以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为基准。
1.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一个报关单号);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境的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查属实,免征进口关税,但不退已征出口关税。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查属实,免征出口关税,但不退已征进口关税。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且非保管不慎造成。
(10)无代价抵偿的同类货物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2.特定减免(也称政策性减免)
科教用品;残疾人个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特定物资(省级以上);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减免税政策。
3.临时减免:由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七、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为其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
税率分为50%、20%、10%三个档次。
行邮税的纳税人应在海关放行该物品前缴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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