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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关税法5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八、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申报

  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关税的缴纳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溢征关税的退还

  海关发现应立即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l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能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出、进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书面答复退税申请人。

  (四)短征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补征——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追征——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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