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费不适用《征管法》。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①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②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①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②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③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