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款征收
(一)税款优先的原则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减免税收制度
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5.税额核定制度: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执行程序:(1)核定应纳税额;(2)责令缴纳;(3)扣押商品、货物;(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5)抵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