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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资源税法

来源:大家论坛 20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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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页:课税数量、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第四节 课税数量

  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思想,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料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第七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一)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二)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三)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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