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1年10月11日
导读: 导读:为帮助考生提前备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小编特整理税法各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点击查看汇总

  知识点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1.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权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利;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解释权;

  5.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利;

  6.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规定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7.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种的解释权、制定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利。

  编辑推荐: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1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成绩查询通知

  2011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成绩查询通知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