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1.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权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利;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解释权;
5.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利;
6.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规定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7.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种的解释权、制定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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