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法
知识点六、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的税务处理
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按照(国税发【2000】6号)的规定确认。
(1)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各算各的,余额纳税,差额总行抵补。
(2)中国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全额纳税,利息支出总行统一减除。
二、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
保险业:
(1)初保业务:全部保费收入
(2)储金业务:储金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一年定期利率÷12
(3)无赔偿奖励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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