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法
知识点七、邮电通信业的税务处理(3%)
1.包括邮政、电信及邮政、电信的相关业务。快递业务、邮政储蓄属于该税目。
2.计税依据: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①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②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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