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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1年10月24日
导读: 导读:为帮助考生提前备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小编特整理税法各章知识点供考生复习。点击查看汇总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知识点十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地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 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其他服务业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兼营化处理)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自产货物的范围。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②铝合金门窗;

  ③玻璃幕墙;

  ④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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