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知识点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注意:
1.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违反上述三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2.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3.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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