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关税法
知识点六、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调整的有关规定: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A.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B.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E.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F.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B.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C.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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