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关税法
知识点十一、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免税;
5.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暂免;
6.来料加工分两情况:A、直接免。B、进口时先征,出口时再退;
7.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税,但不退已征的出口关税;
8.退还的进口货物,免出口税,但不退已征的进口关税;
9.进口货物的酌情减或免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腐烂的,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同国外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免。但未将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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