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法
知识点六、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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