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2.征税面比较广;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4.实行按次征收。
三、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四、征税范围:
(一)基本征税范围: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主要以房地产权属(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变更为标准。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如房地产的出租),不征收。
(二)具体情况判定
1.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税。
(2)赠予:a\属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税;
b\非公益性赠予征税。
2.出租不征税:不征税3.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内不征税;
(2)抵押期满: a\偿还债务本息收回房地产不征税;
b\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5.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税。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税。
8.代建房不征税(无权属转移):不征税9.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权属转移\无收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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