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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契税法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4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知识点七、契税法

  一、契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纳税。

  二、征税对象:

  (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特殊规定: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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