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知识点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权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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