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扣缴义务人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12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四十四、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相关推荐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房地产开发所得税预缴税额处理

辅导须知讲师归纳: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近年来出现的新特点

报考推荐:2011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成绩查询通知

2011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成绩查询通知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