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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其它十五种征税方法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16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十九、其它十五种征税方法

  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征管方法是: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所得的征税问题。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新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1.90、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高管要交  × 
2.90天、183--1年  非居民  √  √  × 高管要交  × 
3.1--5年  居民  √  √  √  免税 
4.5年以上  居民  √  √  √  √ 

  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四、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可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五、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符合规定的退职费免征;

  2、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所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原工资为标准划分若干月份,划分后如果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六、关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做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七、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八、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九、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十一、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股票期权是否可公开交易 不公开交易 授权 一般不征税
行权前转让 工资薪金所得
行权 工资薪金所得(公式见例题)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公开交易 授权 按授权日股票期权市价,按工资薪金征税
行权前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
行权 不计算征税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十二、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按“偶然所得”征收。

  十四、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十五、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限售股定义范围(熟悉)

  2、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熟悉)

  3、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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