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十、评估结果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1)、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2)、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3)、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4)、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3、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的,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4、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