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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务行政诉讼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1月21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十、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知识点十一、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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