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允许扣除的标准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比较小者)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扣除比率 | 超过标准(营业收入5‰) | 未超过标准(营业收入5‰) | |
业务招待费 | 发生额60% | 按照营业收入5‰扣除 | 发生额60% |
注:两者熟低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