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
1.征税行为(掌握) |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
3.发票管理行为 | 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有:(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有:(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
5.行政处罚行为 |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 (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7.资格认定行为 | |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