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原则:性质和根源上就不应该交税,左兜进右兜。
归纳如下:
单位性质 | 收入类型 | 税务处理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企业 | 自收不自支的(专项用途) | 不征税收入 |
企业 | 自收自支的 | 应税收入 |
企业 | 代收上缴的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企业 | 缴纳的基金和行政收费 | 符合规定可税前扣除 |
【解释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2】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会计科目的政府补助)
(1)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他的除出口退税款以外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该笔资金是否有专项用途。例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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