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特殊税收优惠
(一)企业改组改制契税优惠
分类 |
具体行为 |
优惠政策 | |
企业公司制改造时承受的土地、房屋 | 企业整体改建 | 免征契税 | |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改建 | 免征契税 条件: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 | ||
事业单位改制 | 投资主体未改变 | 免征契税 | |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 安置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与原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
企业注销、破产 | 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 | 免征契税 | |
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 减半征收契税(安置30%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用工合同) 免征契税(安置全部职工) | ||
企业股权重组 | 不征收契税 | ||
企业合并新设企业承受原有土地房屋 | 免征契税 | ||
企业分立新设企业承受原有土地房屋 | 不征收契税 | ||
企业改制重组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 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 ||
企业出售 | 减半征收契税(安置30%以上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用工合同) 免征契税(安置全部职工) | ||
债转股 | 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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