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标准 |
分类内容 |
主要内容 |
表现形式 |
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 |
税收基本法 |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 | 我国目前没有 |
税收普通法 | 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 |
税法的功能作用 |
税收实体法 | 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 《个人所得税法》 |
税收程序法 | 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
税法征税对象 |
流转税税法 | 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关税》 |
所得税税法 | 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
财产、行为税税法 | 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 | 《房产税》 《印花税》 | |
资源税税法 | 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 | 《资源税》 《土地使用税》 | |
特定目的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及暂缓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 ||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
国内税法 | 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 |
国际税法 | 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 ||
外国税法 | 外国制定的税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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