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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