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参考《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承租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给职工住,确属租赁性质的,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合规的租赁业发票,可以扣除租赁费用,其他个人费用不允许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租房,与公寓直接签订租赁协议并取得发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若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发票应开具给员工,税法上不能作为企业的费用来处理。企业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提供住房补助,或以非货币形式提供住房的支出均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如采用以个人名义报销的方式,由于房租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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