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第六节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混合销售行为
经营行为 |
分类和特点 |
税务处理原则 |
混合销售 |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 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营行为 |
分类和特点 |
税务处理原则 |
兼营 |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 |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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