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第八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予免税并退税:(P57)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抵退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先征后退
(3)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具体包括: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P57)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P58)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自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恢复按13%的退税率退税)。
2.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等。
(五)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与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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